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恢1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君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沙佩君。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昌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立。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0)二中民四处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5622968.4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拍卖持续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5622968.4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东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中民四处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郡峰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