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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431号

王桂霞与李玉忠、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霞,李玉忠,张金华,胡广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霞。被执行人李玉忠。被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胡广通。申请人王桂霞与被执行人李玉忠、张金华、胡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