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霞。被执行人李玉忠。被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胡广通。申请人王桂霞与被执行人李玉忠、张金华、胡广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