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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285号

郭晓辉与李岩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晓辉,李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辉,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李岩,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郭晓辉与李岩诈骗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岩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晓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岩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