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424号原告王爽,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双辽市辽西街巨丰村二屯。被告兰红丽,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林业家园小区。
原告王爽与被告兰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兰红丽在2014年11月23日和2014年12月24日在原告处分别借款5万元和3万元共计8万元。二笔借款均已到期,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王 玲
代理
审判员 :许文静
人民陪审员 :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