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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604号

屈天琪诉徐生怀、高彦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天琪,徐生怀,高彦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604号原告屈天琪,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生怀,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彦录,男,年龄不详,汉族。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提供被告高彦录的住址不准确,并且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天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