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604号原告屈天琪,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生怀,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彦录,男,年龄不详,汉族。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提供被告高彦录的住址不准确,并且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天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