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7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行经飞云街道霞砀村“瑞安市××房屋介绍所”店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三轮车,导致该三轮车又碰撞“瑞安市××房屋介绍所”店的卷帘门,导致卷帘门和三轮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郑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3时49分,被告人郑某甲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赖某的陈述,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