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洪家支行被执行人王奎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002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奎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奎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奎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奎增(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88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伟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