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章丘市鑫森铸造有限公司和济南市金木铸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周某某为上述二公司采购了一批未带发票的钢砂。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周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求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约8.1%-8.2%的价格向孙恩宝(已判决)购买新泰市华通橡胶有限公司至章丘市鑫森铸造有限公司和济南市金木铸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5150.00元,税款180919.26元。孙某某取得发票后,又原价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将上述发票交至章丘市鑫森铸造有限公司和济南市金木铸造有限公司,公司接受上述发票后均已认证抵扣。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7日将被告人孙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孙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某于同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孙恩宝于2015年12月8日向公安机关上缴了章丘市鑫森铸造有限公司和济南市金木铸造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共计180919.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公司账证、抵扣证明、缴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孙某某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让孙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虚开发票抵扣的税款已全部上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衍 霞
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
人民陪审员王宗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宗 娟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