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执行人:罗世源,男,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世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源
审 判 员 阿黑哈提
代理
审判员 张 强 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显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