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343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37号。被告张殿洪。被告冠志平。被告张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殿洪、冠志平、张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文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