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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343号

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与张殿洪、冠志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张殿洪,冠志平,张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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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343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37号。被告张殿洪。被告冠志平。被告张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殿洪、冠志平、张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青殡葬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文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