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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4049号

王小力与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力,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049号

原告:王小力,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晖,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鑫,男,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男,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王小力诉被告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州道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小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51710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97653.61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原告及高明财与被告锦州道桥公司签订《项目责任承包书》,约定被告锦州道桥公司将其中标的巴彦高勒镇至宝力根花苏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A合同段公路交由原告及高明财施工,总造价款为1517万元。在合同履行当中高明财退出,但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51万元,管理费2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和一期249万余元工程款,除被告锦州道桥公司仅支付原告100万元外,其余款项由于被告锦州道桥公司违约至今未支付和退还原告。现该标段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两年多,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建设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王小力出示的《项目责任承包书》中电脑打印的承包人姓名处没有原告王小力的姓名。而对原告王小力自己在合同承包人姓名处手工填写“王小力”字样的行为,被告锦州道桥公司予以否认,并认为原告王小力并非合同当事人,工程承包人应是《项目责任承包书》中电脑打印的承包人高明财。同时被告锦州道桥公司出示了其持有的《项目责任承包书》反驳了原告王小力的主张,该《项目责任承包书》中既无电脑打印的承包人“王小力”字样,亦无手工填写的承包人“王小力”字样。另外查明:原告王小力出示的《项目责任承包书》中与“承包人高明财”字样处有原告王小力手工填写的“王小力”字样共有3处,但还有2处并未填写;原告王小力出示的其与高明财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委托人高明财因健康原因现授权委托王小力全权处理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委托人高明财的项目承包责任书的履行事宜。包括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程预算、结算、法律诉讼等……”,该授权委托书明确了被告锦州道桥公司和高明财之间的合同关系,即签订《项目责任承包书》的合同当事人应是被告锦州道桥公司和高明财,原告王小力并非该合同当事人;虽然原告王小力认为其与高明财之间是合伙关系,但其出示的与高明财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并未说明是合伙关系,仅是以授权方式在特定范围内授权与原告王小力,而原告王小力在高明财授权的范围内以高明财的名义行使相应的权力。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王小力认为其与被告锦州道桥公司签订并履行了《项目责任承包书》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与被告锦州道桥公司签订《项目责任承包书》的合同当事人高明财已经死亡,所以在本案中不能一并处理,应由高明财的继承人向被告锦州道桥公司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民事权利为宜。综上所述,原告王小力与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9.00元(案件受理费全额30918.00元,缓交一半后收取了15459.00元),退回原告王小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长海

审 判 员  于艳杰

人民陪审员  佟艳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志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