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58号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雪。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朝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