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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行审246号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舞阳县辛安镇吴堂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舞阳县辛安镇吴堂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246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雪云,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镇吴堂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舞阳县辛安镇吴堂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罚款867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2016年8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国银

审判员  汪新弘

审判员  王保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吕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