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9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6]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7月,黄某、陈某甲(均已判刑)为帮助购车人许术明办理车辆贷款获利,经事先联系后,由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了许术明的《房产证》、《户口簿》、《离婚证》各1本。
二、2016年1月,沈某某(另案处理)为办理车辆贷款获利,经事先联系后,由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了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杨某等人的户口本户口页,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2016年1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为经营网络叫车平台代理,经事先联系后,由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了王某、杨某某的驾驶证、沪HT73**小型汽车的行驶证,并支付相关费用。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陈某甲、许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应予数罪并罚、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程 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