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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1执第045-2号

秦xx与刘xx、梁xx 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xx,刘xx,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1执第045-2号申请执行人秦xx,男,一九xx年四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曹城村民,现住隰县南大街xx号。被执行人刘xx,男,一九xx年十月四日生,汉族,隰县城南乡千家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xx,男,一九xx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汉族,现住隰县北大街公安局家属楼xxx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隰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2015)隰民初字0358-1民事裁定书所保全被执行人梁xx的银行存款56319元。

二、划拨(2016)晋1031执第045-1民事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刘xx的银行存款5131.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晓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溢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