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1执第045-2号申请执行人秦xx,男,一九xx年四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隰县城南乡曹城村民,现住隰县南大街xx号。被执行人刘xx,男,一九xx年十月四日生,汉族,隰县城南乡千家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xx,男,一九xx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汉族,现住隰县北大街公安局家属楼xxx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隰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2015)隰民初字0358-1民事裁定书所保全被执行人梁xx的银行存款56319元。
二、划拨(2016)晋1031执第045-1民事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刘xx的银行存款5131.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晓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溢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