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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801号

马苏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李小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马苏君,李小凯,张二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许升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仁,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5********,汉族,住扬州市安乐街坊3幢508室,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慧,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小凯,现下落不明。

原审

被告:张二卫,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苏君,原审被告李小凯、张二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冰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志

代理

审判员  吕 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凤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