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449号
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曾伟,经理。
被
申请人:天津金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A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96905E。
法定代表人:周宁,经理。
被
申请人:李庆森。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饶科技有限公司、李庆森所有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山东伟盛铝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