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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11号

孙玮与王泽、王佳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玮,王佳妍,王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孙玮,男。被执行人王佳妍,女。被执行人王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玮与被执行人王佳妍、王泽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民初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