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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335号

杜吉峰与杨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吉峰,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35号

申请执行人:杜吉峰,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杨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杜吉峰与杨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平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平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8XX**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