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9369025G1-1。
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垒,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郭志兵。
被执行人:郭恒松。
被执行人:郭恒俊。
被执行人:付效勤。
被执行人:郭恒木。
被执行人:付爱花。
被执行人:郭恒栋。
被执行人:付玲花。
被执行人:郭小臣。
被执行人:付有芹。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志兵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暂无可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长亮
审 判 员 刘希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曲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