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854号
原告:谭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