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吕先国被执行人吕先坤吕先国依据本院(2016)川140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吕先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吕先坤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先国借款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建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