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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917号之一

A与刁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斌,刁妙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刁妙芬,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刁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刁妙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2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