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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294号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李广贤、刘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李广贤,刘少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负责人:谢雄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广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43X。

被执行人:刘少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2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广贤、刘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宾志权

审 判 员  潘光义

代理

审判员  马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