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059号
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振苓。
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振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朝伟���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