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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768号

李某某与程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68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大路沟乡。

被告: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王渠则镇。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王渠则镇。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程某、程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景相国

审 判 员  黄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靖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