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1656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刘智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负责人袁凯,行长。被执行人刘智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与刘智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1656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智难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刘智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智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智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赵 驰

代理

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