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4民初1115号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与林志洪、曾庆玉、钟加诚、钟增和、钟如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林志洪,曾庆玉,钟加诚,钟增和,钟如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115号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住所武平县。

负责人:林荣光,主任。

被告:林志洪,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曾庆玉,女,1977年4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加诚,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增和,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如志,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与被告林志洪、曾庆玉、钟加诚、钟增和、钟如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

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