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115号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住所武平县。
负责人:林荣光,主任。
被告:林志洪,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曾庆玉,女,1977年4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加诚,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增和,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钟如志,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与被告林志洪、曾庆玉、钟加诚、钟增和、钟如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方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
书记员 邱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