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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382号

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蔚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蔚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382号

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蔚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蔚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