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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03619号

原告班云云与被告岳金国、高慧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班云云,岳金国,高慧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3619号原告班云云,女。委托代理人庞莹。被告岳金国,男。被告高慧敏,女。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杨国铮。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云云与被告岳金国、高慧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云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班云云承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