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3619号原告班云云,女。委托代理人庞莹。被告岳金国,男。被告高慧敏,女。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杨国铮。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云云与被告岳金国、高慧敏、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云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班云云承担。
审判员 韩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