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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175号

吴小影诉邵德宏、刘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小影,邵德宏,刘俊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75号原告吴小影,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玉芬,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俊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影诉被告邵德宏、刘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小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宝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