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75号原告吴小影,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玉芬,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俊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影诉被告邵德宏、刘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小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宝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