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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200号

孙友法与颜井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友法,颜井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00号

原告:孙友法,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井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法与被告颜井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广朋

代理

审判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