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00号
原告:孙友法,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井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法与被告颜井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广朋
代理
审判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晓芳
孙友法与颜井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00号
原告:孙友法,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井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凡文,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法与被告颜井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广朋
代理
审判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