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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421号之一

陈锐与钱晓晓、杨信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锐,钱晓晓,杨信兰,钱和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421号之一

申请人:陈锐,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钱晓晓,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杨信兰,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钱和顺,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晓晓、杨信兰、钱和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钱晓晓、杨信兰、钱和顺银行存款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晓晓、杨信兰、钱和顺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传伟

审判员  王永成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