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44号原告王素光(又名王树光),男,1974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407032119,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中正街龚家北巷17号。被告刘守霞,女,1971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05131824,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平安村三组。被告丁聿刚。被告丁聿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光与被告刘守霞、丁聿刚、丁聿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守霞、丁聿刚、丁聿鑫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王素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素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