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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725号

魏雪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魏雪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72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雪娟,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9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6)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雪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魏雪娟在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7号洪鑫旅社其居住的8213房内,容留陈某、冯某、熊某春、沈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并从该房间查获锡纸条附着红色片剂毒品残留物两条。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魏雪娟及陈某、冯某、熊某春、沈某的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鉴定,查获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雪娟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雪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雪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雪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魏雪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雪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