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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241号

吴治春 、吴怀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治春,吴怀义,吴怀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治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怀义。

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怀敬。

上诉人吴治春因与被上诉人吴怀义、原审被告吴怀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治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治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吴治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