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46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荣,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刘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贵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贵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