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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3467号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467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秋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荣,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刘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贵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贵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