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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财保134号

李开广与李孟珂、易传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开广,李孟珂,易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34号

申请人:李开广。

被

申请人:李孟珂。

被

申请人:易传忠。

申请人李开广因与被申请人李孟珂、易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孟珂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居住区·桂海园2栋1单元2层4号房屋,并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1栋33层2号(建筑面积93.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2008005897)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开广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孟珂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居住区·桂海园2栋1单元2层4号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李开广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1栋33层2号(建筑面积93.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2008005897)的房屋。申请人李开广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红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