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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083号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华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083号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华雨,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与被告张华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万佳公司以被告张华雨已将所欠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梁译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