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083号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华雨,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与被告张华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福万佳公司以被告张华雨已将所欠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梁译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