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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65号

张学治与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治,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治,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贮水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556208-6。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经理。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1056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学治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徐立亭

代理

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