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217号
原告:李顺祥,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7039。
被告:谭胜英,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6720()。本院在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上列原告李顺祥诉被告谭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顺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玲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