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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217号

李顺祥与谭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顺祥,谭胜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217号

原告:李顺祥,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7039。

被告:谭胜英,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6720()。本院在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上列原告李顺祥诉被告谭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顺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玲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