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59号原告安居良,村民。被告焦战社,成年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安居良与焦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居良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居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居良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 曼 百度搜索“”
安居良与焦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59号原告安居良,村民。被告焦战社,成年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安居良与焦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居良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居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居良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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