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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59号

安居良与焦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居良,焦战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59号原告安居良,村民。被告焦战社,成年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安居良与焦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居良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居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居良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