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503号
原告:李红亮,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21109134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世峰,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8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付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亮诉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李红亮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