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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503号

李红亮与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 付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亮,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503号

原告:李红亮,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21109134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世峰,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8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付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亮诉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李红亮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