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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397号

张满峰与张峰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满峰,张峰,盖玉章,盖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满峰

委托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张峰

被执行人:盖玉章

被执行人:盖立华申请执行人张满峰与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垦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张峰、盖立华、盖玉章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闫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