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261号申请人黄炳金,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黄琼娇,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琼娇,系申请人黄某母亲。申请人陈开赐,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炳金、黄琼娇、黄某与申请人陈开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陈开赐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炳金、黄琼娇、黄某因黄守汀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50000元。该款扣除已支付的68000元,申请人陈开赐自愿于2016年9月7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6年9月9日前付清剩余款项。
二、申请人陈开赐确保配合申请人黄炳金、黄琼娇、黄某争取保险公司、紫金矿业、物流等三方赔偿,上述赔偿款由申请人黄炳金、黄琼娇、黄某所有。
三、本起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黄炳金、黄琼娇、黄某不得因本起纠纷再向申请人陈开赐主张其他民事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华 筱 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楚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