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613号
原告:王建中,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邵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来顺,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建中与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邵寨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建中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建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瑞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