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青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3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3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审批,于2014年6月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村杨家139号对面占地建设菜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9.9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34.7平方米基本农田和120.9平方米河流水面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93.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政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其中拆除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琼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