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吴世国。
被执行人:冯勇刚,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勇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勇刚名下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勇刚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鹏
审 判 员 王尚钦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