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再3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世滨,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卫东,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道南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康庄路*号。
负责人:薛世伟,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世滨因与被申请人赵卫东、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灵宝市公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赵卫东于2016年9月6日以其与孙世滨、灵宝市公交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赵卫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赵卫东撤回起诉;
二、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及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由赵卫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由孙世滨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伟
代理
审判员 李向乔
代理
审判员 项 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