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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行初97号

张果金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果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行初97号原告张果金,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卯卯,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果金丈夫。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杰翔,市长。

原告张果金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果金以“已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果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果金承担。

审判长  辛宗寿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任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